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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现有技术转移机构是否真的难以有效承担起成果转化的职责和使命?

今天在朋友圈无意间刷到一篇文章,题为:樊春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需再理顺。

当我看到其中被引述的一句话“我国现有技术转移机构难以有效承担起成果转化的职责和使命”时,实在忍不住,决定匆忙写下此文

上述文章大意是以中科院樊春海院士的口吻,指出我国当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然存在多个堵点,需要进一步理顺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首先:樊院士所述的“问题和对策”,用老生常谈之说形容,并无不妥。

其次:重点,是文章中的这句话,我国现有技术转移机构难以有效承担起成果转化的职责和使命,不得不说,这个结论下的有点太快、显失偏颇!

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没有能够干活的人和机构!

真的是这样吗?这个结论的得出可以这么草率吗?

问题一我国所有的相关从业人员及其机构都能力不够吗?

问题二:国外的相关从业人员及其机构能力都超过国内吗?

问题三:为什么问题总从别人身上找?

问题四:科技成果持有人是否是问题的真源头?

问题五:应该具备的CCR理念、应该落实的D-V-D实践,所有相关利益方,包括科技成果持有人在内,都理解并且践行了吗???

如果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中的所有参与方,甚至都没有为了成功实现交易所需的基本理念认知,而仅仅是盯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总在想着自己不要吃亏、总在想着“低价(大概率不可避免的导致低廉)的甚至于白嫖服务”、与为自己提供服务的“管家”都不能够开诚布公以诚相待,技术交易能够成功吗?即便能成,能够像樊院士期望的那样“有效”达成吗?

最后:特别想呼吁一下,希望所有人都多一些包容,即便有相关从业人员一次两次没有把工作做的那么漂亮,也希望能够多一些包容,多给一些机会,这样他们才能够更好的成长,否则他们永远停留在原来的水平。而如果自己一开始真的期望很高,那么,咱们祖先有句古话,“一分钱一分货”,直白浅显的道理,任何一方都不要总之倚赖自己“显赫的”地位,就“压榨”别人的“价值”,这才是一个美好社会所希望看到的。

所以,“我国现有技术转移机构难以有效承担起成果转化的职责和使命”的观点,笔者百分百不赞成!不同意!

笔者甚至想说,不要去定义谁是不是技术转移人员或机构,如果有谁可以对你的技术交易提供有效帮助,你需要管对方的职业是什么吗?(好像有点儿过线了,但希望读者能够理解我想表达的意思就好了)

只有知道自己要去哪里,才知道怎么开始,而只有知道该怎么去,才能够有效的到达目的地。

不管是从哲学层面还是从common sense角度,任何话都不该的太满,我国现有技术转移机构难以有效承担起成果转化的职责和使命”的观点,如果不加任何限定,显然太过(绝对)了,不宜出现在有影响力的发言当中。

当然了,作为院士,不得不说,发言表态水平还是非常周全的,至少,被引用的那句话中“有效”二字,大概也可以被用来解解围吧

刘斌强速写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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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最大敌人 & CCR理念

近期,网上一篇由四川大学科研院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部高德友副部长关于成果转化的一个“问与答”文章【高德友:成果转化,失败的理由千万条,成功的因素只有一个】,引发了不少关注:在该文中,高部长毫无修饰的表达,显然说出了我国技术转移(T2/成果转化生态圈尤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多数人的心声。

高部长的中肯分享,其实代表了一个在本人看来极为重要的趋势,那就是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讲出真正的、实务的认知,不管是成功的实践、抑或是暂时的挫折,都是对于整个行业发展有利的。

而类似于这样的分享,在国外,尤其是T2做的最为老道、熟练的美国,却是做的最完善的,美国的诸多协会,例如AUTMT2 Society等,都会提供一些非常开放的平台,供T2 Professionals自由交流与分享。而国内似乎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间,虽然各式各样的网站、平台、技术市场(多如牛毛形容甚至都不过分),可似乎例如高部长分享似的真知灼见并不常见。Any reason behind???

于是,借此趋势机会,也分享本人之前的若干观点,供交流指正。

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最大的敌人是自己

很多时候,对于我们自己而言,最大的敌人,不是“敌人”、不是竞争对手,而是我们自己、我们的思维、思维惯性、不愿打破既往的定势。

比如知识产权,去追究或纠结于它的原始出身已经没有太大意义,真正理解和掌握当下对于我们的市场竞争构成什么影响,才是真正要予以关系的。

知识产权,如今已经(完完全全的)成了一项商业工具,和所有企业家(思维中)所熟悉的融资贷款、市场销售、广告营销、人员招聘,本质上是一回事:都是期望借助于此为了将企业做的更好!

企业之间的竞争,本质上,不就是争取相互之间的竞争优势的竞争么?AB有竞争优势,A就能够在市场上赢得更多应得的。

既然知识产权可能帮助做到,那有什么理由忽视它呢?

道理就是这么简单,没有什么好神秘的...

当然,具体做起来,肯定需要对于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本身的熟练掌握,这个,和其他的也是没有区别的,例如,如果企业对于融资操作一摸黑,能够指望通过融资成功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吗?

一切都是商业:CCR Concept

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许可...,或许您会听到很多名词,不过还是那句话,万物看本质,如果本质透视了,那么剩下要做的,就是在本质之上的运筹(帷幄)了。

就以上面的三个名词后面所代表的要执行的事项为例,其实它们归根到底,不外乎就是“商业”(Businesses)。

如果您不认同是商业,那么,至少这三个名词,在您那里就不是它们应有的含义。

如果您认同是商业,那么,究竟能够做成什么样,还有太多太多的因素会影响最终的结果。

显然,这篇小文章不可能去探讨所有影响因素,笔者倒是希望,借此机会,分享和倡导三个词的理念 - 这个理念是我在推行CPVA/CSN认证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和领悟到的,也许以前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在认知,然后这种认知慢慢的显性化,这三个词便是:

Creative(创造性)

Conservative(保守)

Reasonable(合理)

姑且称之为CCR ConceptCCR Solution吧。

Creative(创造性)

我希望传达的是:我们在处理问题,不管是商业问题,还是其他问题,要尽量的有“创造性”,照顾到对方的考量(Consider your counterpart's consideration),用创造性的方式,解决初看起来似乎是没法解决的冲突。如果希望再用一个词汇来描述就是,找到“各取所需”的交叉点/区间。

举个例子:AB合作研发技术,A看重名(比如说业绩考核需要,我们必须承认,所有人都是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事情,都是由人来执行的,每个人都可能有她的具体需求Considerations),希望研发成果在她名下,但她压根不计划把研发技术商业化,而B看重的则是如何让技术造福人类并赚钱。那么,请问有解决方案吗?显然有,当然,这个需要我们看透另外一个东西的本质,就是专利、知识产权本身的本质,它相当于是一项财产,“名誉权”和“实施权”是可以分开的,那么,或许一项AB之间的协议,约定“名”(所有权,注意,仅仅是拥有这个标的本身的“所有权”这个名声归A,而B获得之外的(所有)权利(如何达成?许可就是一个选项,合同/协议约定好。顺便提一句,当我们设计合同或协议时,不要怕“太细”了,one just cannot think about too much,那如果您问我说,要多细,那我可能要再问您,这个合同/协议的stake/利益有多大?等等...否则我没办法回答您...)。

Conservative(保守)

我希望传达的是:执行事务时,不要想得太乐观,这个对于交易双方都是需要有的一个概念,当然,更多时候,是希望“收钱”一方尤其要持有的观念。现实中,因为预期太高而导致交易无法达成的现实案例实在是太多太多,尤其是以创新创意者(the Proprietor)自己来操盘商业交易时。

举个例子:假如AB交易,A是专利许可方、B是被许可方,B告诉A说,没问题,只要许可给我们,包你未来3年大赚3000万。此时,笔者则会非常希望轻敲A的后背并告诉她be conservative,或许可以换个角度看B的承诺(61000万?~要知道,现实世界里,变数实在是太多了,对于未来的预期,try to be conservative)。

Reasonable(合理)

不要将Reasonable(合理)Conservative(保守)混淆,尽管如果不注意,真的容易混淆,因为它们似乎都要表达的是:自控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Conservative(保守)强调不要过于乐观,而Reasonable(合理)更多的是强调“别走太远、尽量合理一些”,可能不是很恰当的同义词有“见好就收”、“得饶人处且饶人”,不知道含义表达的是否足够清晰?

也举个例子吧:假如AB交易,A在整个交易谈判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如果A不是足够的Reasonable(合理),那么她可能会认为“对方没有其他选择”从而“要的越来越多”,最后,导致B“忍无可忍”放弃交易。(仔细想象,人生/企业在世,真的有那么多事情,是你非做不可的吗?---哲学观察)

OK~说的有点跳跃,以上关于CCR也只是用几个简化的假想例说明解释,显然,CCR中的每个构面,都足以写成一篇长文乃至于巨著。借助本文,笔者希望CCR ConceptCCR Solution理念,能够被越来越多人接收到并进一步criticize,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理解并以运用。

注:特别说明,本文不追求“学术正确、政治正确、法律正确”,只希望能够尽量用“大白话、平民词汇”来分享关于一些“看似神秘、高深莫测”的话题之认识/见解。期待更多专业的精英人士能够在所分享基础上,做更为周全的设计和运用。若能如此,深感幸甚!

笔者简介:

刘斌强:博士、美国知识产权法硕士、工学硕士;副高级知识产权师、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专利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师、认证专利评估分析师CPVA、认证策略谈判师CSN、认证技术许可师CLP、产品经理国际资格认证NPDP、知识产权国际仲裁员、前国家专利局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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